取保候审乃是一项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并不牵涉到任何经济
赔偿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下称“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款文所述,取保候审被定位为针对涉嫌
违法行为或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而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宗旨在于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能够顺畅开展,同时也对被控罪犯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则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裁定,这与经济赔偿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经济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