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现金(即所谓的
取保候审)能否被允许,这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
法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其他特定情形下,也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就有权利提出取现(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然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