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
取保候审期限的最长限制为十二个月。此处所提到的"十二个月",具体含义是从做出决定批准取保候审之日起,至解除该项措施为止的整个时间段,包括在这段时间内的所有工作日和休息日。若在此期间内,调查案件、提请
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环节均未出现任何停滞现象,并且也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便可延续至十二个月。然而,倘若在这一年之内发生任何导致上述流程中断或者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