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的通知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如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临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风险,或者其自身健康状况、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并且在此种前提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检察院作为国家
公诉机构,就享有对涉嫌
违法者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裁定权,同时也须履行向公安机关发出执行通知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