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文之规定,行
保释与
监视居住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展开。若受保释之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未有正当之理由而拒绝接受传讯,则可能被视作违反了保释相关的规定。依照此项
法规,在行保释及监视居住期内,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均不得停止。倘若受保释之人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便可能导致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停滞,从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推进。因此,受保释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准时接受传讯,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严重后果,如撤销保释、重新实施
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