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能在夜间批准实施
取保候审这一事项,主要需要考虑实际情况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所指定的条件。凡
犯罪者或者被告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并且公安部门在评估后认定为采用取保候审手段并不会对
公共安全形成任何潜在风险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夜晚,他们依然有权做出该决定以及执行相关程序。至于取保候审的详细时间安排,它并非会受到白天或是黑夜这种自然因素的制约,而完全是由公安部门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要求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