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之期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此项法律条款虽未明确界定
取保候审期间传唤的频次上限,然而却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相关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可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中断。因此,针对取保候审期间的传唤次数,应当依据具体案情以及侦查、起诉及审判所需进行恰当的安排与处理,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规定。若需
解除取保候审,应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