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若涉嫌犯案,可以采用取保候审这一特殊法律措施。这类情况通常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次数上限。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利再次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