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谨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被允许使用,以确保那些
符合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在暂时性地离开
羁押场所后,依然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较轻
刑法并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构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孕妇等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