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取保候审这一举措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能依法对
涉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办理工作,通常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以及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是一般的流程包括了提出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以及执行等环节。若您希望更为详尽地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我们建议您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