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所能允许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自然月的范畴。这就表明,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已依法实施取保候审,那么在此期间内,其最长的期限将不能超越十二个月。倘若在此期间内,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能够持续推进,并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可延续至十二个月届满为止。然而,若在此期间内案件出现了新的发展变化,或者发现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应立即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