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的时间界限。一旦确认某案件并不应进一步追究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业已期满,那么就必须及时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而在
解除取保候审时,也需要及时地将相关情况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单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应当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立即启动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