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批准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务必要将此信息及时传递给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各机构或部门。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旦被批准采取了取保候审手段,相关的职能部门就必须向
当事人发送
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且详细说明在这个阶段他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也需要明确告知他在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务必及时办理相应的
解除取保候审手续。此外,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还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状况,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直至取保候审期限正式结束或者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