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缓刑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单独直接决定是否可进行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批准与否,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予以确定,其中着重考量的是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现实社会风险程度及预计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等方面。在撤销缓刑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了该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相对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撤销缓刑之后,相关情况有所改变,那么可能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仍然适用于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