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限内,作为
当事人必须承受来自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是法院方面的问询审查。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系
刑事程序中一项强硬且必要的举措,其主旨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等候审判期间能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不影响到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等环节的顺利开展。因此,作为当事人在接收到取保候审的同时,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来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的问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