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被
取保候审者最长拘禁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自然月。倘若在此期间内,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司法流程均未发生任何停滞现象,同时也未出现不应追究涉案人员
刑事责任的情形,则应在上述
期限届满之际,立即解除对其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览阅前述内容可知,只要符合法律确定的规制与法定程序,待到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便不该径直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
逮捕,而应依法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若需进一步采取强制性措施,则应依法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