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期间,对涉嫌犯有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取保候审行动,其最长期限应严格控制在十二个月之内。这就意味着,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其持续时间不能超出上述规定的十二个月上限。若在此期限内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