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提供特定的
证据材料支持,这种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具备该条文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有权利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这些情形包括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以及
羁押期限等等。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
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