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采取
保释措施时,并不要求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抵达现场。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对
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和被告人实施保释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并没有对保释候审的执行日期进行硬性规定,仅仅阐述了实施保释候审的具体批复措施以及批准机构等内容。因此,对于何时具体执行保释候审的问题,应当由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做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