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问题,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然而,一般而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应在被
取保候审人完全履行完其所承担的取保候审义务之后,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整个
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未有任何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发生,那么
保证金便应在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之时立即予以退还。反之,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
违规行为,则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扣除,甚至不予退还。至于具体的退还时间,这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执行机构的决策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