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或者可能受到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同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又或者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再者就是在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并且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当某人因为
轻微伤害行为被指控为罪犯,并且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他本人或者其
辩护律师都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