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通常情况下必须等到法庭作出判决后才能做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机关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都应持续进行,不得间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这就意味着,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未构成
犯罪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便可提前解除取保候审,无需等待最终的判决结果出炉。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程序是可以在判决宣告之前完成的,并非一定要等到判决结果公布之后才能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