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须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协同实施并进行审核处理。详细地说,如若涉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了前述条款中所列示的四项条件之一,则这三个机关有权依照规定,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同时,该法律条文中亦明确指出,具体的取保候审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履行。故而,欲进行
取保候审手续办理,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予以落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