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十二个月。若在取保候审期满时,或在此期间内出现不应再对
当事人进行
刑事追责的事项,应尽快解除该项措施。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因此,被取保候审者有权了解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内,自己是否仍需继续接受取保候审,抑或是已解除此项措施。如在此期限内未收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可向相关部门咨询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