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七十九条所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实行
取保候审时,最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由此可见,在其十二个月之内,就应该解除对其的各项束缚。若在此期间,侦查、审查以及审判环节并未出现任何间断现象,同时也没有揭示出不应进行
刑事追责的情形,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那么便应立即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在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及时地将这一决定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