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的裁决,不仅需要参考其
涉案金额的多少,而且还同时纳入了
犯罪次数这一重要因素进行深入剖析。举例来说,若某一盗窃案件中,虽然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若该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实施了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恶劣行径,那么即便其每次所
窃取财物价值不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
盗窃罪。因此,在对盗窃罪进行定性时,我们必须将涉案金额与犯罪次数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