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拘留之后,是否必须
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其最终答案取决于多个具体因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
被拘留者或被告如若具备下列任意一种条件时,便可进行申请并获批准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
其次,存在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可能性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再者,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
最后,当
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若在拘留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风险,那么申请取保候审便是非常必要的。反之,若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未必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