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这种
强制措施是在确定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符合特定条件之后,交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然而,这部法律的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拘留与取保候审的执行顺序,具体的决定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状况为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所以,究竟是应该先行拘留,还是首先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这完全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司法机关的判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司法机关认为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可能会优先考虑取保候审,而非拘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司法机关认为拘留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那么他们可能会选择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