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被批准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然而,此条款并未详细阐明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应纳入
刑事诉讼实效范畴之内。然而,就该法条本身而言,
取保候审期限内,不得中断对
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推进,这表明在取保候审期间,相关涉案案件的
诉讼程序仍然在持续进行之中。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取保候审期间理应被视为刑事诉讼实效的一部分。然而,关于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及是否应计入刑期,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