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批准与执
行权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此条款所描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以上机关有权依法做出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而关于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流程和规范,均应遵循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各司法机关所制定的详细规定。在此前提下,为了在
拘留期间获得取保候审,
当事人必须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及
个人信息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