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对于符合第六十七条要求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进行
取保候审。其中涉及的条件主要包括:对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
社会危害性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然而,在
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或状况出现了新的变化,使得其不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便可考虑提前
解除取保候审。至于具体是否需要解除,则应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