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针对
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各项前提条件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具备谅解书。此项条款明确指出,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这四类具体情况分别涉及到可能判处的
刑罚、个人健康状况、被
羁押期限等方面,然而,却并未将谅解书视为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并不必然要求提供谅解书予以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