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行动往往由我国公安部门实行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阐述的
法规内容,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批准对
涉嫌犯罪者、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特定情况包括了可能被判处的刑期、
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及其在监狱中的关押期限等等。虽然取保候审的实际操作流程与相关标准可能因个案特征和法律细则差异而有所变动,但通常来说,其申请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为基准,向有关机关进行提交。经过严格审核批准之后,则将由公安机构负责落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