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说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个人及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无论犯罪嫌疑人身患何种严重疾病、或是身体残疾使得生活无法自行料理的孕妇,还是在哺乳期内需要照料婴儿的妇女,或是因已超过
羁押期限导致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此项规定。然而,对于已经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是否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则需视乎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各项条件是否适用。若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若不
符合条件,那么通常情况下就无需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