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依法
取保候审者来说,其是否必须提交谅解书这一问题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详细列举了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种种情形,包括那些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此外,还有那些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尽管谅解书在
量刑阶段可能会被视为从轻、
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但是它并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因此,是否需要提交谅解书,并不是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关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