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的结束并不需要附加任何形式的
拘留措施。该条款明确指出,对嫌疑人采取的最长时间限制为12个月。如果在这期间发现应不
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情形,以及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已届满,则应当立刻解除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状态,同时也必须立即向被取保候审者和相关机构进行通报。值得注意的是,此项
法规并没有涉及到
解除取保候审需执行拘留的相关内容,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解除取保候审并不需要附加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