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若发现案情不应再予以
刑事追究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过,须立即解除原先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下一步是否应采取
拘留措施,这主要根据案情的现实状况来考量。至于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倘若发现案件需进行刑事
追责,那极有可能会依据
刑罚法规的厘定而实施拘留措施。然而,本条款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义务解除之后,是否必须执行拘留措施,因此,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