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其最长执行时限不可超过十二个月;若采取的是
监视居住措施,则最长的司法限制应为六个月。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均不得违反法律对相关程序的延续性要求,即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办案机关紧须保持对案件的持续调查、
公诉及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换言之,虽然取保候审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阶段,但是在执行此项措施期间,必须确保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连续性,除非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否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也需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