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
刑法典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以限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赋予其相对自由,以便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审判工作。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再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当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若最终被判定有罪并需服刑,那么他实际需要坐牢的时长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审判程序的进展、判决结果等因素。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未曾中断对该案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理工作,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可能需要坐牢的时间至少应与判决所确定的刑期相等,但这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