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要求,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而言,其所适用的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此项规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在保障涉案嫌犯或被告人的法定权益与维护
刑事诉讼过程顺利运行之间达到充分的平衡。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不得中止对案件的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倘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这一规定充分彰显出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以及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执着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