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期限限制,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具体而言,自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的那一刻起,至12个月的最长期限截止日止,这段期间都将被视为取保候审的实施期。倘若在此期间内,案件的调查、
起诉与审判进程没有出现任何停滞现象,也未有认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取保候审的
法律效力将会得到继续维持。然而,一旦12个月的
期限届满或者确认了不应追究
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就必须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机构发出正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