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未经监禁的状态之下,能够顺利地接受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在此条款中明确阐明,在执行取保候审时,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均不得予以中断。换言之,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必须持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进行审理,其中包括
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询问等事项。因此,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必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