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涉案人员能否获得
保释候审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涉案人符合下列任意状况之一,则可酌情予以保释候审:
首先,涉嫌仅被判
处罚金、
拘役或
附加刑等
轻微犯罪者;
其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长期监禁
徒刑,但进行保释候审不会对其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者;再有,可能患上危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正处孕期或哺乳期亲自抚育孩子的女性被告人,对她们实行保释候审亦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害者;
最后,倘若被
拘留期限已满,涉案相关
司法程序仍未完结,似需进行保释候审者。因此,如果被告人具备上述任一情况,同时又满足保释候审所需遵循的其它法律规定,那么他们便完全有权提出保释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