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
刑事拘留阶段,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中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皆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具体能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倘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构认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或者存在其他适宜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期较短、患有
重大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便有可能会考虑采纳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