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终结须经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实施。当司法机关认定不应再予以
刑事追诉或者取保候审期已满之际,应立即解除对
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结果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