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为
保证司法公正及维护人权,取保候审制度可被应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满足上述四项特定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执行。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他们便有可能在同日提出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实现当日取保候审,仍需要考虑到诸多具体因素,如案件的复杂性、
证据搜集状况、法律程序的进展等等。若案件相对较为简单,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是有可能在同日完成取保候审相关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