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之久。在这段时间内,若发现该案情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抑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到期,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若在解除了取保候审之后,因故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收监处理,则一般需依照案情具体情节及司法机关的决策执行。如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审理与裁决后,认为被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予以
判刑,那么在正式开庭进行审判后,便可能根据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如果判决结果为
无罪释放或者
缓刑,被告人通常将不必面临收监的境地。反之,若判决认定其有罪,并且满足收监条件的话,被告人就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刑罚。因此,取保候审究竟会否带来收监后果,主要还是取决于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以及司法机关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