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被允许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形可包括:可能面临短期人身自由拘禁(
管制)、限制行动自由(
拘役)或可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的情况;以及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前提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等等。对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类
经济犯罪而言,其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必须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其中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严重程度、悔过自新态度、对社会所产生的潜在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并且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话,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仍将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