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订,对于涉及到流水金额为十八万元人民币的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案件,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判
处罚金或者单独罚款。之所以有这样的判定,主要是因为尽管该类案件的流水金额尚未达到“
情节严重”所设定的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门槛,但是其数值已相当接近,再加上考虑到此类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对社会的潜在威胁,因此法院在裁决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
量刑决定。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还将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被告人是否曾多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以及其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