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凡经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十二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均不得间断。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针对学生在取保候审之后的
处理方式,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如若案件尚处于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则应继续推进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